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被告德欣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婕 吟人被告 邱國洲
邱坤淵 邱嘉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61,275元,應繳裁判費604,8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4,
356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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