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告 王雪陵 被告 邱明 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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