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交簡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秋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秋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秋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駕駛人飲酒後,會降低對光線之適應能力,削弱其對於路況及車前狀況辨識之正確性,亦使神經反應遲鈍,致使駕駛人駕車時無法適切操控車輛,因此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此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者,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復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準此,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然被告不僅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後騎車上路,且經警施測時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5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而仍騎乘重型機車,嗣並因不勝酒力,無法安全操控車輛,於民國101年5月9日下午2時40分許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000號旁自行車道,自行摔車倒地,顯已對行車安全產生相當程度之危害,衡其前無酒後駕車前案紀錄之素行,本次酒後駕車未致人受傷,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速偵字第450號││被告徐秋花女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犯罪事實││一、徐秋花於民國101年5月9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3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嘉義市購物,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購││物後欲返回其前開住處。嗣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行經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000號旁自行車道時,自行摔車││倒地,嗣警據報前往處理,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毫克。││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秋花於警詢中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足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檢察官謝雯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書記官謝凱雯││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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