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林峯民林嘉濱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峯民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8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確定在案。為此,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8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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