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957號第1326號第1555號第16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旭
林祐翔
黃士韋
高孝文
李致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清旭、林祐翔、黃士韋、高孝文、李致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072號、第34073號、第34074號、111年度偵字第7513號、第7514號、第9802號、第10071號、第19656號、第1965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54號、第20109號、第4727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