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22號聲請人張○○住○○市○○區○○路○段00巷000弄0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陳○○、張○○等三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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