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維忠 、 洪耀哲 、 顏慶助 、 賴明炎 、王中成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60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