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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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91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法院重定執行刑時,行使上開裁量權之結果,關於是否減輕刑期及減輕幅度大小之決定,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更不利於被告,其裁量減輕之幅度,固毋庸錙銖必較,然至少應與前定執行刑相當,俾符合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9年度台非第233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共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59號判決應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021號、99年度六簡字第5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條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民│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日期│││││國)││││├───┼──────┼──────┼──────┼──────┼───────┼───────┤│1│竊盜│有期徒刑2月│99年4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本院99年度易字│本院99年度易字││││,如易科罰金││法院檢察署99│第759號,99年│第759號,99年││││,以新臺幣1,││年度偵字第12│4月30日宣│6月1日確定││││000元折算1││662號│判│││││日│││││││││││││││││││││├───┼──────┼──────┼──────┼──────┼───────┼───────┤│2│竊盜│有期徒刑3月│99年4月11日│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刑3月│98年9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本院98年度審簡│本院98年度審簡││││,如易科罰金││法院檢察署99│字第1021號,99│字第1021號,99││││,以新臺幣1,││年度偵緝字第│年3月31日宣判│年5月31日確定││││000元折算1││237號││││││日│││││├───┼──────┼──────┼──────┼──────┼───────┼───────┤│4│詐欺│有期徒刑3月│98年10月28日│臺灣雲林地方│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如易科罰金││法院檢察署98│院99年度六簡字│院99年度六簡字││││,以新臺幣1,││年度偵字第│第5號,99年1│第5號,99年4││││000元折算1││5784號│月28日宣判│月11日確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