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 沈益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