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債權人 李茂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長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自民國105年6月2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