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林文仁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在案。茲查本院於101年11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及辯護人雖均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需就醫為由,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據該所表示被告在所內均定時服用精神科醫師處方藥物,病況穩定,並無情緒不穩、暴躁、攻擊人或有自傷傾向等情形,有該所函文1紙存卷可參,足證被告並無保外治療之必要,復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況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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