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55號聲請人社團法人新北市心語國際翻轉教育協會法定代理人陳詠立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原附表所載發票人有誤,並應增列受款人名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