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債權人 廖東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傳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87,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復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在「真帶」
新臺幣40萬元並以匯款方式轉入債務人戶頭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