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原名: 陳彥廷 )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