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3,60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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