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3,60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