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選雄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選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選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於民國97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選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4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並於97年9月2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