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威
樓被告江慶一
1弄1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 律師被告 黃俊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