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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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004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賢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表明正確原因事實。
三、提出被繼承人 許文 一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五、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六、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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