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
緣債務人林榮輝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高島運動器材行以新臺幣84,600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高島運動器材行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511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七年十月十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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