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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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廷
潘政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韋廷 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政雄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潘政雄雖於警詢中辯稱其係先遭被告林韋廷毆打,始基於正當防衛之理由壓制對方,且其傷勢筋膜症候群是其自己的問題云云。惟依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被告潘政雄於被告林韋廷推擠並以頭部頂撞被告潘政雄後,旋即與被告林韋廷相互推擠扭打,將被告林韋廷壓制於地上,待同事阻擋被告潘政雄身體以勸阻後,被告林韋廷已呈現跪地背對被告潘政雄之狀態,被告潘政雄猶仍伸出右手臂圈住被告林韋廷脖子,將被告林韋廷以跪姿壓制於地版,尚非單純基於正當防衛之理由壓制對方,且被告林韋廷因受壓制跪地,右膝疼痛受有筋膜症候群之傷害,並據被告林韋廷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偵卷第11頁),核與案發後翌日被告林韋廷前往合安診所就診,合安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相符(見偵卷第41頁)。被告潘政雄所辯尚無可信。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糾紛,率爾互為傷害犯行,造成雙方分別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勢,所為實屬不該;又斟酌被告2人犯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坦承雙方因本案受有之傷勢,因被告潘政雄無和解意願,致未互相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2人均無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 科素行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傷勢程度、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801號被告林韋廷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村0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潘政雄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韋廷(所涉公然侮辱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潘政雄均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首席公館之社區保全人員。其2人於民國112年3月5日晚間6時50分起至同日晚間7時10分止,在上址因輪班問題發生口角爭執,竟互相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相互拉扯推擠,致潘政雄受有左胸2*2CM擦傷、左下背部3*3CM擦傷、左肘2*2CM擦傷及左膝2*3擦傷等傷害;而林韋廷則因此受有筋膜症候群之傷害。
二、案經潘政雄、林韋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韋廷、潘政雄2人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潘政雄及林韋廷2人於警詢及本署詢問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4張、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報告、合安診所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佐,被告2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檢察官林黛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品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