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被 告 李學景
李明通
烏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五股區,有本院依職權調
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