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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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沛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