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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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被上訴人 翁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文仁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250元【計算式:237,000元+296,250元=53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