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衛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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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停止緊急安置事件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觀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2款、第74條、第18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合程式,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蔡明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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