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請人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支票):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7,1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

002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三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80,380元

**0000000

000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