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請人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支票):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7,1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
002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三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80,380元
**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