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告 陳志鴻

告訴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

被告 陳賢智

陳冠良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易字第43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志鴻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35號被告陳賢智、陳冠良被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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