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聲請人 虔駿 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旭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6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