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啓東
陳啓聰 陳聰明 陳國斌 陳國義 上列上訴人陳啓東、陳啓聰、陳聰明、陳國斌及陳國義等與被上訴人 陳格陳玉鳳陳彩玉 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等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茲查,本件係請求返還特留分為財產權訴訟,而上訴人等人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等在原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等人之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400,33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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