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榮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家榮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一峻┌───────────────────────────────────────────┐│附表108年度聲字第273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傷害│拘役40日│106年9月│臺灣新北地│107年9月│同左│107年10│編號1、2││││,如易科│6日│方法院107│19日││月30日│之罪,曾││││罰金,以││年度審簡字││││經判決定││││新臺幣1,││第670號││││應執行拘││││000元折││││││役50日。││││算1日│││││││├─┼────┼────┼────┼─────┼────┼─────┼────┤││2│竊盜│拘役20日│106年9月│同上│同上│同左│同上│││││,如易科│26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同上│拘役20日│107年2月│臺灣新北地│108年1月│同左│108年3月│││││,如易科│21日│方法院107│8日││5日│││││罰金,以││年度審易字││││││││新臺幣1,││第2908號││││││││000元折││││││││││算1日│││││││├─┼────┼────┼────┼─────┼────┼─────┼────┤││4│妨害名譽│拘役55日│106年4月│本院107年│108年3月│同左│108年4月│││││,如易科│16日│度東簡字第│20日││15日│││││罰金,以││249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