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580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宗達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宗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宗達公司)於民國95年1月27日邀同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各56萬元、84萬元,借款期間均自95年1月27日起至97年1月27日止,分24期,每期1個月,自第1期起,於每月27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借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年利率12%固定利率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依約定書第6條約定,如有未依約履行時,視為全部債務到期。詎被告宗達公司自95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各454,093元、681,145元(共1,135,2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款撥貸書
、綜合授信約定書、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為證,被告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