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黃興賓 被告 黃麗霞
黃詠隆 溫茲凱 陳依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8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麗霞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7月21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81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具狀表示,如本件諭知被告無罪判決,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