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0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俊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營偵字第1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而該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⑴配偶或前配偶;⑵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⑶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⑷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與告訴人係○○○○○,曾共同居,業據告訴人A女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1頁),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前同居之關係。是核被告所為,為上開規定之家庭暴力罪,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應依刑法強制罪論罪科刑;被告基於同一強制之犯意,先後以拔取告訴人機車鑰匙、推倒告訴人騎乘機車、衝撞告訴人所有機車,其時間密接,地點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個行為獨立性薄弱,為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甲○○與告訴人A女前為○○○○○○○,僅因細故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處理,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對告訴人為強制行為,妨害告訴人行動自由之權利,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非惡劣,惟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前科素行、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沈昌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10月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1832號被告甲○○○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居○○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AC000-K113059(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前曾為○○○○○○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甲○○與A女因感情問題產生口角爭執,於民國113年3月30日20時30分,在○○市○○區○○路00○0號前,基於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攔停A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A女下車後欲報警,竟徒手拔取A女之機車鑰匙,並推倒A女之機車後,騎乘機車衝撞A女機車2次,並於前揭過程中復以言語恫以:不要以為我不敢怎麼樣等語,使A女聽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以此強暴方式妨害A女自由駕駛該機車及離去之權利。
二、案經○○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暨A女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綦詳,並有現場照片4張、○○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又被告係基於同一強制之犯意,而先後拔取告訴人機車鑰匙、推倒告訴人騎乘機車、2次騎乘車輛衝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其時間密接,地點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其複數舉止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所犯強制罪嫌,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於上開時、地涉有妨害A女行動自由中又揚言恐嚇,其恐嚇之危險行為應為強制之實害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檢察官沈昌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