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641號債權人偉旗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火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虹儀 即加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333,900元」抑或為「330,
750元」?因依臺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所示「…債務人未付款330,750元…」,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