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柒
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