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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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1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茂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1
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徐茂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前向被害人 陳玉奇 支付新臺幣肆佰萬元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事實部分刪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7至8行所載「下午」、更正第11行所載「於同日下午某時,匯款南非幣140萬元」為「於同日9時45分許,至台中商業銀行大同分行轉帳新臺幣295萬元」;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108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109年1月14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取財,為圖鉅額利益,向人行騙,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非是,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願賠償其所受損害(詳後述),態度尚佳,考量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除坦承犯行外,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願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有本院和解筆錄可參,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表示倘被告依約履行和解內容,願予被告自新機會,同意本院為緩刑宣告等語,本院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用啟自新。另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保障,爰依同條第
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主文所載之方式,給付告訴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緩刑條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其立法理由說明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及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查被告詐欺所得295萬元,尚未返還告訴人,屬本件犯罪所得,本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約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前賠償告訴人400萬元,本院亦以上開和解內容,於緩刑條件中命被告為給付乙節,已如前述,倘若被告嗣後確實履行和解即緩刑條件,已足以剝奪未予發還之犯罪所得;縱被告未履行和解即緩刑條件,被害人亦得以上開和解筆錄或緩刑條件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需負擔緩刑可能遭撤銷之不利益,是若就本件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追徵,有使被告遭受重複執行之危險,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本案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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