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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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菩提林教養院法定代理人蕭斌代理人 許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菩提林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變更後章程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菩提林教養院,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92年3月3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菩提林教養院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菩提林教養院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106年7月22日第5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會議簽到簿、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8月4日南市社身字第1060809055號准予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見本院卷第6-14頁)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6年8月4日南市社身字第1060809055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