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63號聲請人 江金杏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淑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36年次,已近70歲,手部有輕度障礙,每天以收取之廚餘替人養豬,所得甚少,聲請人為向黃淑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其每月所得扣除生活費支出後,已所剩無幾,實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核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黃淑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上均影本)為證,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黃淑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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