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431號債權人恒上公園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債務人 江心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心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聲請人為「恒上」或「恆上」公園「大樓」或「大廈」管理委員會(依聲請狀所載,其聲請人與原因事實欄及具狀人不符,且與印鑑章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