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許秀涓 被告 楊建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