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張富香 被告 張豈榕 上列被告張豈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字第52號),經原告張富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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