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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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陳明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
4年度審訴字第19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9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另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5日│104年7月25日│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15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105年度毒偵字│105年度毒偵字││││第7026號│第7026號│第3047號│第304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審││第1969號│第1969號│第850號│第850號││├──┼───────┼───────┼───────┼───────┤││判決│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1969號│第1969號│第850號│第850號││├──┼───────┼───────┼───────┼───────┤││確定│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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