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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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5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二五四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