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輝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
陳冠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潘道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黃邦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張淑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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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彣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李明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本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得請求瓦斯管更換金額」欄所示,共計78,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張百見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