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7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李峻聲
被   告  姜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健保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至新臺幣壹
仟柒佰捌拾元為限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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