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旗簡字第291號
原   告 甲○○
           號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300元。
  ㈡提出起訴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永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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