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陳雍昇
陳坤樹 被告 劉得聖
彭冠陵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懿萱 被告 林晉賢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文亮 被告 徐家瑋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裕昌
邱美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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