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王尚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翔準先進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照准,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2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股票103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翔準先進光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2│翔準先進光罩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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