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執聲正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95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因而聲請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之情形,應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於94年12月6日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5年10月11日以95年度基簡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下同)90
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95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被告於緩刑期內即96年9月1日另因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經本院於97年6月2日以97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於97年7月2日確定,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926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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