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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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即原告統冠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敏良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劉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宇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