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阮玉碧
梁雪貞 被告 黃莉雯
詹緒仙 黃瑜進 姚慧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2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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